境外非政府组织如何在中国境内开展临时活动?

2018-08-13

1.境外非政府组织未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,在中国境内开展临时活动的,应当与中国的国家机关、人民团体、事业单位、社会组织(简称中方合作单位)合作进行。需要特别提示的是:企业类商事主体和个人未被纳入“中方合作单位”的范畴。

2.开展临时活动,中方合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,并在临时活动开展前十五日内,向中方合作单位所在地的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备案。

备案信息应包括中方合作单位与境外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合作协议,临时活动的名称、宗旨、地域和期限以及经费和资金来源等内容。对于通过备案的临时活动,其期限不应超过一年;如果确实需要延长期限,则应当重新办理备案。

3.在赈灾、救援等紧急情况下,需要开展临时活动的,备案时间不受提前十五日备案规定的限制。

4.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备案的临时活动不符合《管理法》第五条规定的,应当及时通知中方合作单位停止临时活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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